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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5-07-03   教务处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豫财院〔2020〕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专业大类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本科专业,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三条  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办学基础好,生源充足,并已有四届及以上的毕业生,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第四条  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教师队伍数量充足,学术造诣深,教学水平高,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在10人以上。

第五条  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在师资力量、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实验室数量及仪器设备能同时满足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实习基地数量充足,实践教学条件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及申报制度

第六条 培养方案

1.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设置应以该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涵盖该专业所有主干课程,所设课程为主要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课等,其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2.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论证、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报告、相关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以通知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育。

第四章  修读资格与选拔程序

第八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未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2.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第一学年课程全部合格,且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应跨学科门类,学生只能辅修一个学士学位专业。

第九条  申请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主修专业的第二学期结束后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附件1),向开设辅修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按修读条件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并对录取名单予以公示,按要求相关材料提交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组织

1.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可采取单独组班或自由选择课程班级方式组织教学,原则上每个班级的人数在30-80人,如果申请辅修的学生人数低于15人则不予开班。教学组织由开办专业学院负责,单独组班上课时间可以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2.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教学要求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3.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辅修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4.辅修专业开设课程鼓励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混合等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参加线上学习或校外课程学习,经核定认定所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习采用学分制管理,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生,应在主修专业最长年限内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修读时间一般为4-6个学期。

第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日常管理以主专业所在学院为主,须参加主专业班级的各项教学活动。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及其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学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单独建立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确系无法继续学习者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附件2),经批准后,即可退出。退出学生名单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在修读主学位期间,提出改选其他专业的,转专业后如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可以继续进行辅修专业学习。如不符合按第十五条办理退选手续。

第十七条  若已取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内容相同,学分相当,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课程免修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八条  学生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不影响评先评优,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已修读课程可按校公共选修课计入主修专业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堂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1.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主修专业受到成绩预警的;

3.辅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的;

4.毕业时尚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第七章  学位审核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生的学位审核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学位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且符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我校辅修学士学位收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加辅修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每学年的开课第3周前(不含第3周)可以申请退学,学费退还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辅修专业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辅修课时费用(课时费用占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总划拨费用原则性不超过80%)、辅修专业日常管理、培养方案论证、辅修招生宣传、补充教学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学校统一划拨。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对没有按时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时费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



附件【附件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辅修专业退修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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